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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JOSE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被告JOSE。

原告何某与被告JOSE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JOSE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2005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2007年8月17日双方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8月底被告回国,原告申请至西班牙的签证被拒绝。2009年1月份,原告至西班牙找被告,发现被告已经在西班牙与其他人有了孩子,因原、被告双方文化背景不同,现无法维持婚姻关系,且自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天后分居至今,双方没有联系过,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共同生育、领养子女。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JOSE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在上海相识,2007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上海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回国。原告申请至西班牙的签证被拒绝。2009年1月,原告至西班牙找被告,发现被告已经在西班牙与其他人有了孩子,因原、被告双方自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十多天,后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子女。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一直分居两地,且在分居期间缺乏联系、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何某与JOSE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何某在十五日内,JOSE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颖

审判员沈伟东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俞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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