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泽平,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会(特别授权),湖南潭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唐某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0)会民一初字第86-X号驳回反诉原告唐某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自愿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而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以反诉部分另行起诉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
审判员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