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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携带剪刀到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地,盗割正在使用中的水泵自动信号线三根共计65米(经鉴定价值458元),致使工程局L19#、L21#、L23#降水井不能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证明,证人李某某、任某某、杨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荥阳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4日;原被羁押12天已被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焦焕丽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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