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黄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335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翟艳胜,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黄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艳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6年底,原告以合法的途径从被告黄某处以x元不含维修费用及手续费用约x元的价格购买本田车辆一部豫x。事后该车辆在办手续过程中,经查实该车辆系盗抢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造成原告损失。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返还该车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07年1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x元及利息96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07年1月1日被告黄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显示欠张某甲车款x元,同时显示愿意用我的风度车抵给张某甲,抵价x元;证据2,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证据3,暂扣车辆登记表;证据4,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支队二大队证明。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所提供欠条没有合法根据,应为无效。欠条是被告在原告强制与胁迫所写,所载内容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原告在购车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过x元,且原告强行将被告的一辆价值4万元的尼桑车开走,并以x元出卖。综上,被告不欠原告任何债务,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金刑初字第X号;证据2,2006年11月22日询问笔录(张某甲),2007年9月27日询问笔录(张某甲);证据3,视听资料(录音)。

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3、4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该协议的买卖标的物系盗抢车辆,故该协议无效,本院对原、被告买卖本田车辆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底,原告张某甲从被告黄某处以x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本田雅阁车,后因该车系盗抢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给付原告x元,2007年1月1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显示黄某欠张某甲车款x元,黄某用风度车折抵x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x元及利息96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以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因买卖标的物系盗抢车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应以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被告黄某向原告张某甲出具欠条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认了双方因买卖车辆协议无效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被告即应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被告辩称2007年1月1日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原告购车款x元及利息,但被告以风度车折抵的x元,应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甲人民币x元,并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0元,原告负担667元,被告负担1123元。(该费用原告已经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应连同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昊

代理审判员樊军政

代理审判员李娇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楚彦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