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师生林,株洲市芦淞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巴士旅行社时代旅游门市部,住所地为(略)。
负责人周某某,系该部门负责人。
被告株洲市巴士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株洲巴士旅行社时代旅游门市部、株洲市巴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