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黄某乙(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丙(曾用名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黄某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乙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