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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又名毛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乐群,湖南宏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毛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某某于200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毛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淑莉

审判员刘士平

审判员金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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