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又名毛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乐群,湖南宏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毛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某某于200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毛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淑莉
审判员刘士平
审判员金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