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凤县合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来凤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喳哂呔(略)事务所(略)。
被告龙山县茨岩中心医院,住所地:龙山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任该医院院长。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来凤县合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与被告龙山县茨岩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茨岩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明辉、瞿德红、人民陪审员刘晓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8月1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彭某,被告茨岩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医药公司诉称,2007年我公司给被告茨岩医院销售药品,一直到2009年底。2009年4月份左右,被告茨岩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就一直没有给我公司付款了。现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某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茨岩医院支付医药欠款x.5元,承担欠款利息损失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茨岩医院辩称,欠原告医药公司的医药款是事实,我医院将分期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医药公司于2007年开始向某岩医院销售药品,一直到2009年底。经双方结帐,茨岩医院尚欠医药公司的医药款x.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山县茨岩中心医院欠原告来凤县合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款x.5元,2010年8月18日前归还欠款4万元,2011年1月25日前归还欠款不低于3万元,余款于2011年3月10日前全部还清。原告来凤县合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欠款的利息。
二、双方无其它争执。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龙山县茨岩中心卫生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昊明辉
审判员瞿德红
人民陪审员刘晓梅
二0一0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