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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二初字第81-1号原告殷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民二初字第81-1号

原告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某某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某某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江林

代理审判员宋孝悌

二ΟΟ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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