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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女,41岁。

委托代理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男,42岁。

原告马××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代理人李北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管不问,为此我们常争吵打架。我曾起诉过离婚,法院未支持,但我久住娘家且与被告早已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成年的两个子女均有我抚养,被告每月共承担抚养费800元,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武××,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武××,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武××,现未成年的武××、武××都随原告方生活。双方婚后时有矛盾发生。原告在2008年6月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之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表示了放弃。原告另就其陈述理由向本院提供孟津县X乡X村委会的证明1份,证明显示从2008年10月原告就在其父母处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妥为处理夫妻关系,以致夫妻感情淡化,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虽未获准许,但双方仍未能有效修复及改善其不和谐的夫妻感情。近年原告离开被告家,二人各自独立生活,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这种持续互不履行家庭义务的行为及对婚姻的消极态度,已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次子与女儿系未成年人,有抚养的必要,本院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考虑不较大改变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为宜,确定女儿武××由原告抚养,次子武××由被告抚养,并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两个子女各自的抚养费均为每月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与被告武××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武××由被告武××抚养,婚生女武××由原告马××抚养。原、被告互向对方抚养子女承担的抚养费均为每月100元。该款均自本判决书生效时的次月起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止。该款以每6个月为一个累计给付期间,每个累计期间的首月原、被告互向对方履行一次。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王景博

审判员杨向峰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世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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