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厚成,铁岭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楚艳秋,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林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厚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楚艳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林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杨群英
审判员黄某君
代理审判员王隽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