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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厚成,铁岭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楚艳秋,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林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厚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楚艳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林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杨群英

审判员黄某君

代理审判员王隽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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