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志丹县政府事务中心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09)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x元,诉讼费425元,执行费560元,共计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24日全部予以履行完毕。据此,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