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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苏仙区人,农民,住(略)。

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泽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x元,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元。

被告辩称,欠原告货款属实,因被告的财产已由资兴市人民法院进行保全,该款只能待法院对被告的资产全部处置完后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至2008年10月底,一直给被告提供五金材料,经双方于2008年11月28日对帐,被告共欠原告五金材料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某某材料款x元,该款待资兴市人民法院对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全部处置完毕后统一兑付。

二、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213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泽艳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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