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镇李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丛某某,该公司综合处处长。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元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晓峰,被告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某某、丛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诉称:2004年6月,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下属炼油实验厂经改制分流后注册设立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原炼油实验厂库存及装置管线储存的原油、渣油、成品油等各类油品共计x吨归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所有。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于2004年8月6日签订一份退油协议,约定由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提供费用,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将全部油品退回给原告。但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仅在退回少量油品后,即以各种借口停止退油。2008年4月14日,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双方签订《油品价款清偿合同》,约定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以货币方式清偿油款。合同确认:截止合同签订日,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尚欠油品折合价款2894万元,合同约定其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08年5—12月底前每月支付x元,2009年1—12月底前每月支付x元。如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付款,应向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自2008年11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告支付款项,截至目前尚欠油款x元未付。
2009年11月2日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又增加诉讼请求称:在改制分流时,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分别于2004年10月、2005年4月签订两处房产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租用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所属的房产并支付租金,以及租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时间、违约金等。但虽经多次催要,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并未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房产租金。另外,双方于2004年6月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支付电话费、供暖费、维修费等物业费用。但从合同签订至今,虽经多次催要,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未支付上述费用。综上请求:1、判令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立即支付油品价款x元;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油品价款利息x.30元(自2008年11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以及违约金x.30元。以上合计x.61元;2、判令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立即将租占原告的房屋腾空搬出,归还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并支付截至2009年10月31日拖欠的房屋租金x.90元以及房产租赁合同违约金x.79元,合计x.69元,同时按房产租赁合同继续支付房屋租金和合同违约金至退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电话费、供暖费、维修费等物业费用计x.36元;4、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答辩称:一、对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所诉请的欠x元油款数额无异议。但由于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不如约供应原料,使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的生产线长期闲置,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二、对增加的诉讼请求中第一项请求房产租赁费有异议。1、双方共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其中一份是没有署名签订日期的合同,该合同出租了三处房产,包括老设计楼、职工食堂一楼和工会楼一层共计5255平方米。以上房产按合同约定年租金为x元,第一年租金已付过,其余四年共计租金为x元。但由于房屋存在许多问题不能使用,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要求修复,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不愿花维修费,但同意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自己花费维修,维修费冲抵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办理了交接该房产的手续,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从2004年底到2007年初维修该房产共花费x.39元,减去x元后,还有x.39元未冲抵完,所以不欠这份合同约定的租金。2、2005年4月7日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为x.9平方米。合同签订时,因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出租的房屋根本不具备使用的基本条件,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答应维修但是始终未修。双方至今没有办理交付使用该房产的手续,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也从未使用过该房产,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也未主张过收取租金的权利。另外,2009年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又将这份合同中约定的房产中的6558.86平方米租给了李屯村民,进一步证明该房产未交付给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三、对增加诉讼请求中第二项请求的异议。1、电话费的问题。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成立之初,是使用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提供的电话服务,欠9万多元电话费,但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使用水、用电都是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提供,至今欠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7万多元的电费未付。之后物业单方面中断电话,给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正常生产秩序造成重大损失。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要求付电话费,要首先交纳电费以及赔偿由于单方面中断电话给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造成的损失。所以,此问题一直未解决。2、关于住宅供暖费、维修费等物业费问题。这些费用不是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发生的,是改制企业的职工发生的,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这些费用应该由改制企业的职工承担,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只负责代扣代交,不是实际债务人,不应该承担该费用。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2004年6月,原隶属于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的炼油实验厂改制成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该炼油实验厂在2001年7月停产时储罐、装置及管线中尚存有各种油品总量约x吨(按2004年双方检尺计算)。原储各类油品所有权仍为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2004年8月6日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变更原检修退油方式为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承包方式退油,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04年8月26日双方又为此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退油事项进行了补充。由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未能按前述协议约定如期退回全部油品,双方约定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以货币方式清偿油款,为此2008年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甲方)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乙方)签订了《油品价款清偿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货币方式清偿甲方油款,双方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日,乙方尚欠甲方2894万元。付款期限为1、乙方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100万元;2、乙方于2008年5-12月每月底前,向甲方支付x元/月;3、乙方于2009年1-12月每月底前,向甲方支付x元/月,至2009年12月31日乙方还清全款。4、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笔合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到等额款项的增值税发票。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如期支付款项,未履行部分价款乙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并支付与利息等额的违约金。2、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履行了2008年11月前的还款义务,自2008年11月起未按约定支付,截至目前尚欠油款x元未付。
另查明: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注:该合同并未注明合同签订时间,为叙述方便指代明确,根据租赁标的物,将本合同称为老设计楼等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将老设计楼、职工食堂和工会楼共计建筑面积5255平方米的房产租赁给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5年1月1日起算至2009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合同房产的位置及破损情况,合同房产每月租金按7882.5元人民币,年租金合计x元。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的租金x元,以后每年房屋租金提前30日一次性全额交纳,即每年的12月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如未按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支付全年租金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合同房产的水、电、暖费、维修费及其他有关使用该合同房产的费用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负担。合同还约定如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拖欠租金达15个工作日,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就有权利解除本合同。该合同附有“合同涉及房地产情况表”和“合同涉及房地产的位置宗地图”。2004年10月1日双方就前述租赁合同约定的房产签订《租赁房屋移交手续》,移交了该部分房产。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x元,之后租金未付。2005年4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将坐落于洛阳市洛龙区李屯基地(10-9单丘)的部分现有现状房屋,包括设计楼边楼、3#单身楼、老6#单身楼、电算站楼、东门北侧平房、东门南侧平房共计建筑面积为x.9平方米,租赁给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另有2#单身楼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代管、不计租赁面积),租赁期限为4年7个月,自2005年5月1日起算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考虑到合同房产的位置及破损情况,合同房产每月租金按x.85元,7个月租金为x.95元人民币,合同房产年租金合计x.2元人民币(含土地租金以及土地使用税,合同房产占地面积约为x平方米)。租金的支付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x.2元,以后每年房屋租金提前20日一次性缴纳,即每年的4月1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租金,剩余7个月租金x.95元随最后一年租金交纳,如未按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支付全年租金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如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拖欠租金达15个工作日,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就有权利解除本合同。该合同附有“合同涉及房地产情况表”和“合同涉及房地产的位置宗地图”。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合同房产的水、电、暖费、维修费及其他有关使用该合同房产的费用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负担。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是否实际全部接收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是否拖欠租金;2、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是否拖欠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电费;3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其职工的供暖费、维修费等物业费。
焦点1、对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是否拖欠租金及数额的问题,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称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仅支付了老设计楼等房产租赁合同中第一年租金x元,该合同其余租金及2005年4月7日房产租赁合同的租金未付,截止2009年10月31日欠付租金x.90元,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称老设计楼等房产租赁合同确实仅付了一年的租金,剩余租金未付是由于所租赁的房产需要维修,但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迟迟不予维修,经双方协商口头达成协议,即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出资维修,以维修费抵顶租金,为此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九组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合同的施工决算书和付款凭证等,证明其所支付的维修费。具体包括2004年10月13日与洛阳市锦星涂料厂签订的《办公大楼局部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决算书、付款凭证,2005年1月12日与洛阳市锦星涂料厂签订的《办公大楼局部整修工程补充合同》及相关决算书、付款凭证,2005年1月24日与洛阳市锦星涂料厂签订的《综合服务楼内墙粉刷施工合同》及相关决算书、付款凭证,2006年12月15日与洛阳市锦星涂料厂签订的《宿舍楼外墙及厂区部分围墙粉刷施工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2005年5月19日与洛阳市洛龙区永洁涂料厂签订的《综合服务楼上下水安装施工合同》及相关决算书、付款凭证,2005年7月24日与嵩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签订的《职工食堂局部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决算书、付款凭证,2004年与洛阳市运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大楼整修土建施工合同》及相关决算书、付款凭证,2005年1月12日与洛阳市轶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大楼采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相关决算书、付款凭证,2004年11月20日与洛阳市关林商贸城强峰水暖五金经营部签订的《办公大楼上下水管线及电气照明安装施工合同》及相关决算书、付款凭证。以上X组证据证明施工费共计x.39元。以该部分维修费冲抵租金尚未冲抵完毕。另外认为2005年4月7日的房产租赁合同(关于租赁设计楼边楼、3#、6#单身楼等房产),虽然签订但并未实际交付,其并未使用。对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的辩称,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反驳称双方并没有关于以维修费抵顶房租的口头约定,况且在租赁合同上也有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负担的约定。对于2005年4月7日租赁合同涉及的房产,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称其并未接收该合同项下的房产,对此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反驳称,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已实际接受,从其提供的支付维修费的相关证据中可以看出其已对该合同项下的房产进行了维修,证明其已接受了该房产。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上已明确约定了房产存在破损情况以及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负担,而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并不能举出双方对用维修费抵顶租金已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据,且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对此又予以否认,故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称以维修费抵顶房租的辩由不能认定。对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是否接收2005年4月7日租赁合同项下的房产问题,由于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提交的2006年12月15日与洛阳市锦星涂料厂签订的《宿舍楼外墙及厂区部分围墙粉刷施工合同》中可以看出,其已对2005年4月7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宿舍楼、通讯站、主楼的边楼等进行了外墙粉刷工程,从该装修行为应当推定出其以实际接受了该部分房产,由于其已实际接受,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均应当支付租金。综上,应认定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截止2009年10月31日拖欠租金x.90元。
焦点2、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是否拖欠电话费及数额问题,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主张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截止2007年12月31日拖欠电话费x.16元,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称确实欠该部分电话费,但由于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所用的水和电均是由自己提供的,对方欠电费7万余元一直未解决,且由于对方单方面中断电话造成的损失也一直没有解决,故欠电话费的问题也未予解决。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并未提交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欠电费及中断电话并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因此应当认定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欠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电话费x.16元。
焦点3、关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其职工的采暖、维修等物业费的问题。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0日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一份,合同约定改制设立的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的职工,原由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实验厂承担其住房的全部物业管理费、采暖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设立之日起,该费用全部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承担或代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合同同时约定了收费标准、代扣代缴及结算办法。截止2007年12月31日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的职工共计欠交供暖费、维修费等物业费共计x.2元。
本院认为:2004年8月6日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004年8月26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2008年4月14日双方签订的《油品价款清偿合同》均是双方对原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实验厂所遗留油品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双方最后签署的《油品价款清偿合同》的约定,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应当分期分批以支付货币的方式清偿油款,但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在履行部分款项后,不向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其已构成违约,因此,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请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并依约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等额的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租赁问题,双方所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均为有效协议,作为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已如约交付了租赁物,而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仅支付了老设计楼等房产租赁合同第一年的租金,2005年4月7日房产租赁合同就未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支付租金并支付合同所约定的全年租金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如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拖欠租金达到15个工作日,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就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故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租赁物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所要求的住宅供暖维修等物业费问题,虽然依法该费用应当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的职工向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交纳,但由于在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扣缴后统一支付给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故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应依照双方所签订协议向洛阳石化工程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现其违背合同约定,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要求其支付该部分物业费的要求应当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油品款x元及利息x.3元(自2008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之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及违约金x.3元(自2008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之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二、解除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与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老设计楼等房产租赁合同和2005年4月7日房产租赁合同,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租赁的前述两份《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包括老设计楼、职工食堂、工会楼、设计楼边楼、2#、3#、6#单身楼、电算站楼、东门北侧平房、东门南侧平房等交付给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三、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房屋租金x.9元及违约金x.76元(租金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10月31日,之后租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之后的违约金根据所欠交的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电话费x.16元;
五、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物业费x.2元;
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洛阳市亿丰石化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3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邢玉玲
审判员:周朝晖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