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某某,又名凡X,男,36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夜22时许,在尉氏县X镇X村,被告人凡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凡XX发生纠纷,被告人凡某某用拳头对凡XX胸部、眼面部进行殴打,致使凡XX眼面部及胸部外伤、左侧6、7、8肋骨骨折经鉴定凡XX的伤情属轻伤。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凡某某赔偿被害人凡XX各项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凡某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凡XX的陈述,证人耿XX、田XX的证言,被害人凡XX的住院病历、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投案自首证明、谅解书及被告人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