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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柳文与被告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审第三人邓钢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柳文与被告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审第三人邓钢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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