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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会同县金宇广电光纤网络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会法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又名袁某军,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原会同县金宇广电光纤网络有限公司广坪分公司职工,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会同县金宇广电光纤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会同县金宇广电光纤网络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会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决定书,会同县金宇广电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6月2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会同县金宇广电光纤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因会同县金宇广电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会同县金宇广电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早在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之前,即2008年11月2日通过公告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已经丧失了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接管该公司资产的单位负责处理。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据仲裁规则及时变更当事人,程序违法,致使本院在执行时,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无法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会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决定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何许清

审判员刘松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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