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醴陵市X镇X村刘家新屋B组与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