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向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3万元及利息,被告周某某同意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某欠原告向某的2.53万元本金于2010年10月30日前还清,利息2.53万元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汝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