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边某某,男,出生年龄不祥,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年龄不祥,汉族,住(略),系边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克林
审判员周永东
审判员贺秉政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