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魏凯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调解和审理。原告伍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多次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胡某鹏由被告抚养成年,胡某芳由原告抚养成年;夫妻共同财产平分;本案诉讼费双方承担。被告胡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成年;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人介绍于x年1月相识并恋爱,同年8月20日在原竹木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胡某芳,现在冷水滩区湖塘小学读书,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胡某鹏,现在冷水滩区湖塘小学读幼儿园;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的房屋一栋;双方婚后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女胡某芳、胡某鹏由被告胡某某抚养成年;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归被告胡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魏凯扬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