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人,个体户(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鲍登利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