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奥某某,女,约37岁,住(略),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某与被告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双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贺秉政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