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冀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干部。
案由:担保追偿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冀某于2007年2月26日向冯世峰借款x元、于2008年2月26日向曹利借款x元,均约定月利率为15‰,均由原告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于2009年12月垫付了x元借款及其利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垫付款,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下欠本金及利息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冀某于2007年2月26日向冯世峰借款x元、2008年2月26日向曹利借款x元,均约定月利率为15‰,两次均由原告张某某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于2009年12月垫付了x元借款及其利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清偿部分利息后,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冀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垫付款x元及利息(利息以约定的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在执行时扣减),款项于2010年8月5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