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某某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顾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6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顾某。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自1994年离家后再未回家,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6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顾某。被告于2000年9月22日因失踪被注销户籍,此后仍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某某委员会证明、某某派出所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且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中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冯某某、被告顾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周起雷
书记员施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