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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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非法经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因本案于200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X及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至今,被告人夏XX在明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非法经营各类卷烟。200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在被告人夏XX的暂住地本市X路XX弄X号XXX室内将被告人夏XX抓获并查获中华、小熊猫等各类卷烟3094.8条,经鉴定为人民币x.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部门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检验报告及烟草专卖局估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徐敬红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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