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号。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号。
原告季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7月相识,2000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0年X月X日生育一子季XX。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没有尽到妻子及母亲应尽的义务,且双方分居达三年,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3、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刘XX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0年X月X日生育一子季XX,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以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或分居达三年之久。故只要原、被告在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贴和关心,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子女考虑,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季X要求与被告刘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阮瑜斌
审判员沈燕明
代理审判员俞超
书记员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