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平元,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建设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99元,减半收取3549.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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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邵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