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X镇X路X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迪平,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将拖欠的借款归还于原告为由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拖欠的借款归还于原告,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彭勇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