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包蔚薇
书记员姜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