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华a,女。
被告乔b,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a,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b(系孙a外甥),余概况同上。
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a,A(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a,A(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a与被告乔b、孙a、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A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闵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乔a诉称,2010年1月17日8时30分,被告乔b驾驶车主为孙a的沪x轿车,在恒星村X组X号处倒车时碰到行走的原告,致原告受伤。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该被告负全责。对其以下损失:医疗费64,639.21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2,324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99,183.21元,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超额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
被告乔b、孙a共同辩称,对事故内容无异议,对保险公司承担以外部分同意承担。上述医疗费64,639.21元是其预付。
被告A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内容无异议,其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以下金额:医疗费63,820.41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元、伤残赔偿金12,324元、护理费3,84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300元。其应承担的限额是36,76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乔a各项损失33,584元,返还乔b3,180元,均于2010年11月12日前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1,139.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乔b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闵郁
书记员胡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