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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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诉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X弄。

委托代理人傅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X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XX诉被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X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傅XX、丁XX、被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XX、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证人童XX、尹XX、戴XX到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X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闸北区X路XX弄。被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08年12月7日晚22时45分左右,原告住房厨房间内的自来水管发生爆裂,瞬时自来水急涌而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并报警。但被告工作人员在事发后30分钟后才将大楼总进水阀门关闭。由此导致原告住房全部面积已经浸水达3厘米。经过二个多小时原告才将房屋内积水排除。由于房屋内长时间遭水浸入、受潮,原告房屋的大量物品受到损害。次日,被告工作人员及当地居委会、民警和业委会同志至原告处勘察损失和寻找事发原因,确认某设置在原告住房厨房间的大楼总进水止水阀门突然爆裂所致。随后,多方均表示此事故与原告无关,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的负责人出具了书面赔偿协议给原告,明确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方案。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承诺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无果。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遭受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x元,判令被告支付修复房屋时原告在外租房费5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查证费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被告既没有违约事实,也没有侵权事实,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原告的房屋进水后,被告的工作人员接到报修电话后,仅15分钟就关闭了大楼进水管总阀门。系争房屋的进水管爆裂后,原告住房内的其他房屋被水侵入,是因为该房屋厨房内的排水口地漏被封死所致。被告工作人员在赔偿协议上签名,是因为大楼进水管总阀门关闭后,影响整幢大楼同一部位的几十户业主用水,而原告坚持要被告在赔偿协议上签名后才同意让被告进行维修、更换。对此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均已作证。该赔偿协议是原告强加给被告的,所以不应作为赔偿的依据。再则,原告并没有做出借房居住的事实,也没有提交证明支付借房租金的依据,原告要求支付查证费并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闸北区X路XX弄。被告系该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08年12月7日夜晚22时45分左右,原告住房厨房内自来水进水管阀门突然爆裂,原告的住房立即被水侵入。被告的工作人员接到报修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后即到大楼顶部将进水管总阀门关闭。此后,被告的工作人员还协同原告共同将房屋内的积水清除。次日,双方为修复爆裂的自来水管止水阀门发生争议。被告称,因为该大楼同部门住户的进水管总阀门被关闭,导致数十户业主无法用水,所以要求立即予以修复。但由于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承诺对原告被水侵入的住房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赔偿方案被告无法接受,故原告不同意被告入门进行修复。为此,被告还与居委会和社区民警共同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让被告对爆裂的阀门进行修复,以解决对同幢大楼其他业主不能用水的问题,但未果。2008年12月8日下午16时43分和晚上19时04分,被告两次打公安110报警电话。被告称,由于该大楼同室的进水总阀门因为原告住房厨房内的止水阀爆裂而关闭,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修理更换,但原告因被告不同意赔偿方案而拒绝被告进行修复调换,导致该大楼同部位的用户无法用水。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报公安110。2008年12月8日下午16时43分的110报警登记表主要案情一栏中注明:居民与物业发生纠纷。而当天晚上19时04分的110报警登记表主要案情一栏中注明为赔偿纠纷。此后在当地居委会与原、被告沟通后,被告同意在《赔偿解决协议》上签名盖章后,才得以将原告住房厨房中爆裂的止水阀门修复。被告签名盖章的《赔偿解决协议》的全文如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上海市X路X弄X号楼XA室于2008年10月7日晚漏水事宜的解决赔偿方案。甲方:XX物业南山管理处,乙方:上海市X路XX弄XX室业主。甲、乙双方一致认某按下列几点要求进行赔偿:1、甲方认某并确认某水所造成损失的项目(见附表P1-P6)。装修的材质和品牌按原样。2、所有附表损坏项目的面积按实际面积结算。3、赔偿损失费用的取费标准,参照上海市2000装饰定额标准。4、零星拆除,搬运等费用,按实际结算。5、装修期间业主在外租房费用双方协商结算。6、损失项目附表P1-P6未包含家具:转角沙发一套、茶几一张、钢琴一台,维修费用算双方另行协商解决。7、双方未尽事宜,于友好态度再度协商解决。被告签名盖章的《南山路XX弄X年12月7日晚漏水事件》全文如下:2008年12月7日晚22:45分许,南山路XX弄厨房处,大楼总进水管止水阀突然爆裂,水如瀑布般急涌而出。幸好,房东屋主及时发现,并及时报楼下门卫物业处报警,事件发后约20分钟维修人员才将大楼总进水阀门关闭。此时,XX室屋内已经全部面积浸水并受潮,经过屋主与当晚值班的保安奋力抢险后,历时近两个小时才将积水清除。当晚物业两位相关负责人员到场协商,查堪并认某此次漏水纯属大楼水管止水阀爆裂造成,与屋主/业主无关。经协商后决定次日维修并协商受灾损失赔偿等相关问题。2008年12月8日早上10时许,物业两位直接负责人吕经理及戴经理,陪同居委会两位同志,警所王同志,房地办两负责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一位同志等人来10A室勘察损失及受灾情况,均表示此次意外与业主无关,并希望物业等相关部门尽早解决善后事宜。具体解决方案另见“协商解决方案”,2008年12月8日。《赔偿解决协议》第六条损失项目附表中有关原告房屋浸水后的修复工程预算为x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商档案资料查询费收据无异议,但认某与本案无关,不应当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当地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与事实不符。该《情况说明》全文如下:闸北区X路XX弄XX室于2008年12月7日夜11点,由于厨房间共用水管阀门爆裂,造成其家中进水。经物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由于业主家中进水,善后事宜不能得到解决,XX室业主不同意物业立即给付给予阀门修复,故造成该路总水管断水,3-X楼XX室无水可用,居委得知情况后,当即派两位同志上门做协调工作。先由物业公司对爆裂阀门进行抢修,但XX室业主一定要物业公司在业主书写的书面材料上盖章签字后,再同意物业公司进房维修。居委同志做了大量工作,物业公司考虑大局利益后,给予签字、盖章后获得同意才在8日夜9点修复完毕。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由上海虹口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认某,提出该公司与被告有关联,且该公司也未派人当庭作证。该公司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全文如下:本公司在2008年12月7日夜11点15分接到XX物业南山小区管理处电话,居民家中共用水管阀门爆裂,造成漏水,本公司抢修人员于11点30分左右赶到现场XX室。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室厨房间DN50立管阀门爆裂,厨房间地漏被封堵,造成积水无法排除,立管与阀门在装修时被封闭,施工有一定难度。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立即备齐材料及工具进行施工,但遭业主拒绝,原因是业主要求与物业公司商讨,解决赔偿事宜后,才能施工,后在各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物业公司签字、盖章后,于12月8日晚8点左右,才同意进房进行施工,我抢修人员足足等了20个小时。特此说明。上海市虹口区XX公司,2010年2月7日。

原告认某,事发后第二天下午16时左右,原告方XX的前夫去被告处交涉,双方为赔偿之事发生争执,原告前夫在(略),摔过电话机(但未损坏),为此被告报公安110.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有关该小区物业服务的工作记录的完整性无异议,但指出该工作记录是被告单方记录,并且记录人当晚23时05分并不在事发现场,仅是事后听他人陈述补记。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房屋修理维护任务单》无异议。该任务单明确,报修人为原告方XX,报修项目为进水管爆裂,实做工时为0.3小时。有人时间为11点15分,报修日期为12月7日,完工日期为12月8日。填单人为被告员工尹XX,原告方芳在服务记录中书写“对报修人员尹先生很满意”。但原告指出,该任务单的报修日期和开工日期的12月7日均有改动痕迹。

被告员工童XX作证时称,2008年12月7日23时05分,原告打电话称,水管漏水报修,其随即打电话给修理工,并直接到系争房屋中帮助原告清理积水约二个小时。被告员工尹XX作证时称,其于当天深夜23时07分接到电话,当时在小区的二号楼XX室修电线,接电话后立即到底楼拿工具再到原告住房,查看情况后再到X楼关闭总阀门。从接到电话到关闭阀门总共约半个小时,被告工作人员戴XX作证时称,工作记录是其所为,其是被告物业公司当时的值班经理,该工作记录是事情发生后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后所做的记录。

自2005年7月1日起,被告开始对该居民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工作。被告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被告有对该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设施等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被告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标准为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达到完好。目前,该居民小区仍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另查明,该居民小区的房屋于1996年竣工交付使用。原告于2008年6月购买系争房屋(二手房)。同年6月中旬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于2008年8月结束。

2010年6月9日下午,本院会同原、被告一起对系争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该房屋厨房内的进水管阀门爆裂后,厨房内相关橱柜受到浸水。房屋的卧室是复合地板,也有受到浸水的痕迹。同时,该房屋厨房内原有的下水道地漏被封堵。

对该屋内进水管阀门爆裂产生的损失,原告称,由于是新装修后仅数月,就遭水浸,故由原施工单位据实情做出修复方案,预算为x元。但该房浸水后,仅对其中几处做紧急处理,目前并未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施工。但厨房中的橱柜和房间的复合地板肯定要全部调换。当时曾到父母家中住过一段时间,原告父母的房屋是对外出租的,因原告居住,故就暂未出借。对该房积水浸入后的经济损失,原告同意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不要求进行评估。被告则认某原告并没有损失,仅认某原告厨房内的天花板有损失,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损失范围超出被告认某的范围,同意由人民法院酌定损失,但坚持认某被告没有任何责任。

目前,被告就系争居住小区大楼内的自来水进水管阀门年久可能会爆裂,已经准备进行调换更换。

审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该居民小区的设施有10多年,进水管阀门突然爆裂是不可预知的,事发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最快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做了紧急处理,并且被告的现场处理原告很满意。对此被告既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也不同意按公平原则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另外,原告将厨房间的排水地漏口封堵,造成事发后排水不畅,并导致水侵入其他房屋,损失扩大,对此原告应负相应的责任。原告则认某,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大楼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被告明知该大楼的水管阀门已老化,但未尽其应尽义务,导致阀门爆裂,原告的房屋受损,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再则,被告已承诺按协议对原告进行赔偿,事后却不按承诺履行义务,故坚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某,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被告与上海市闸北区X路XX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对该小区的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但被告迄今为止,未能提交其对原告房屋厨房内的进水管阀门进行维修、养护的证据材料。虽然原告房屋厨房内进水管止水阀门爆裂为突发事件,但被告自2005年7月进入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时,就明知该小区大楼内的进水管阀门已达十年之久,可能会引发爆裂,但被告却未能按约定履行相关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对此被告有不足之处。根据现场勘察,系争房屋的厨房内确曾有地漏,但现场已被封堵。由于该房屋厨房内的地漏被封堵,水管阀门爆裂后,扩大了原告房屋内的经济损失,对此原告也有不足。虽然原告称,其是2008年6月购买的二手房,厨房间的地漏被封堵不是其作为。但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当知道该房的厨房内有地漏,并且应当知道地漏被封堵后,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原告房屋由于浸水造成的损失,本院根据查明事实,结合原、被告的不足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酌情确定。原告的住房被水浸入后,如维修,确需外出借房,故被告也应当对此予以适当补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料查询费4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方XX财产损失补偿款x元;

二、被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方XX租房费1000元;

三、原告方XX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40元,由被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75元,原告方XX负担189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缪为军

审判员蔡国华

代理审判员马慧林

书记员吴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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