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执行人长岭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制发(2008)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内容如下:一、被告长岭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吉林省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尾欠的货款x.66元,从2008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x万元至2009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时间给付,则从欠款之日起即2007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全部货款的x.66元的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被执行人未按调解确认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按生效调解内容予以强制执行(扣除已给付的2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09年9月、10月,将2009年3月起至10月,按每月x元的标准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15日前补齐;二、余欠款每月给付x元至本金利息全部给付完毕止;三、执行申请费x.92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