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狄某某,女,生于1936年12月,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生于1960年4月,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生于1941年7月,汉族。
以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祥,南阳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男,生于1973年,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丁,男,生于1945年1月,汉族。
被上诉人陈某戊,男,生于1954年9月,汉族。
以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孔兵,邓州市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被上诉人陈某丁、陈某戊及被上诉人陈某丙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祥,被上诉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丙及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陈某乙。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玉建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