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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购买假币上诉案
时间:2001-0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金中刑二终字第18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金中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7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浦江县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某,又名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7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浦江县公安局看守所。

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谭某犯购买假币罪一案,于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0)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姜某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略)元;二、被告人谭某无罪。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浦江县人民法院(2000)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旭炎

审判员朱为孺

审判员张昌贵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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