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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97号沈某某与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玺英,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1955年10月29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

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沈某某诉称:原告沈某某在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神农御景苑商品房一套,合同履行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多收的面积差款905.77元。经多次催要均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房屋面积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应退的面积差购房款退还给原告沈某某905.77元;

二、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退款之日前将账目核对完毕,并履行支付义务,如原、被告双方互负债务,可以互抵。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沈某某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敏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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