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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鑫天佳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某磊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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