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右民二催字第X号
申请人贵阳XX电子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X友爱南路X号利客隆家电城X楼。机构代码:x-X。
申请人贵阳XX电子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EC/x、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百色XX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贵阳XX电子有限公司XX分公司、支付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到期日2010年10月XX日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XX电子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贵阳XX电子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远提
审判员覃洪科
审判员卢碧珍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