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粮食局干部。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此后,经过多次索要,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将借款本金5万元还请。利息x元未清偿,被告白某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白某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愿意偿还欠款但是不承担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此后,经过多次索要,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将借款本金5万元还请。利息x元未清偿,被告白某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未偿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白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利息x元(2010年8月10日前偿还2万元,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1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被告各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登利
审判员刘治强
审判员赵树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