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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粮食局干部。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此后,经过多次索要,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将借款本金5万元还请。利息x元未清偿,被告白某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白某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愿意偿还欠款但是不承担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此后,经过多次索要,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将借款本金5万元还请。利息x元未清偿,被告白某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今未偿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白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利息x元(2010年8月10日前偿还2万元,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1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被告各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登利

审判员刘治强

审判员赵树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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