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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161号苏某某与株洲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株洲宾馆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担保人株洲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金帝大夏X楼。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湖南省XX市人,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XX省(略)。

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受理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株洲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诉称,2008年8月6日被告株洲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8月6日至2008年12月6日,同时被告常某某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欠款,致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株洲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原告苏某某x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苏某某借款x元,在审理中已经偿还x元,尚欠x元,由被告株洲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苏某某x元,如到期未还则每月承担违约金x元;

二、被告常某某及担保人株洲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株洲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到期未能还清欠款,被告常某某及担保人株洲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该笔欠款。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5元,原告苏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夏先

审判员黄爱武

审判员张京江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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