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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创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诉人蒋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8)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向其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09年2月26日之前缴纳上诉费,但上诉人蒋某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芳海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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