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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83号袁某某与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83号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人,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长谭鹏飞

审判员杜敏

代理审判员喻苗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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