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略)。
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李某偿还购菜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09年12月28日欠原告杨某某菜款x元,经索要后被告偿还了5000元,下余菜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于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某某欠款x元,于2010年12月10日前偿还x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