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阮叶兰,湖南人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士明,湖南人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人代表人陈方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跃湘,湖南湘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卢某某、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因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对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颖
审判员袁胜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廖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