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堰市玉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红卫红庙居委会车城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文锐,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十堰市玉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x,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12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河南开开特星光锁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星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市玉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婷
审判员鞠忠
审判员胡宁山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