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现住(略)。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文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