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五一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傅某某,男,苗族,农民,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就与被告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6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约定了月息为2分,担保费用是收取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被告借款逾期后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傅某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属实,但被告以前确实资金周转困难,现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合同约定了月息为2分,担保费用是收取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被告借款逾期后至今未还,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傅某某欠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x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27日计算,月息3分),被告傅某某于2009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下欠款到2010年1月底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傅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钧
二00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