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XX。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XX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XX自2005年5月份至今任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其职责为协助区X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依法管理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自2008年起,应XX在协助管理XX镇XX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计生管理工作职责,在明知所包管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村民吕XX、李XX等6对夫妇无二胎生育证怀孕期间,不依法采取措施使上述人员终止妊娠,而是协助镇计生办提前违法收取上述每对夫妇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之后对以上违法怀孕人员放任不管,造成该6对夫妇现均已计划外生育二胎,及在该村共超生6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违犯了国家计生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应XX的供述、证人李XX等证言;书证:单位证明、票据、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应XX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应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应XX自2005年5月份至今任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其职责为协助区X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依法管理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自2008年起,应XX在协助管理XX镇XX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计生管理工作职责,在明知所包管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村民吕XX、李XX等6对夫妇无二胎生育证怀孕期间,不依法采取措施使上述人员终止妊娠,而是协助镇计生办提前违法收取上述每对夫妇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之后对以上违法怀孕人员放任不管,造成该6对夫妇现均已计划外生育二胎,及在该村共超生6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违犯了国家计生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应XX对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作了详细供述。
2、证人陈XX、陈X、潘XX、吕X、赵XX、李XX的证言均证明其无二胎生育证,在怀孕期间包村干部应XX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应XX的供述相互印证。
3、漯河市郾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5年5月发给应XX的上岗证。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一份:兹有XX镇XX村应XX,自2005年5月至今任XX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一份村级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①收集本村人口计生信息;②协助镇计生办搞好本村计划生育计生管理工作,完成人口目标任务;③协助区计生委征收社会抚养费;④对本村群众搞好服务。
4、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6份证明被告人应XX已向6户无二胎生育证并在怀孕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5、漯河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6份户籍证明无二胎生育证的6户孩子均已出生的事实。
6、证人丁XX、郭XX、马XX、马X、刘X、张XX均能证实想要超生二胎,交点钱,罚个款就可以生了,农村都这样。
7、关于本案还有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XX在担任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期间,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计生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了在该村超生6人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应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应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武献生
审判员唐瑞丽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