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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长沙XXXX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上诉人刘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石岭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长沙XXXX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XX以庭外调解为由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颖

代理审判员郭e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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