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再亮,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09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某丽